#注意●111/8/12勘誤本書頁碼6-19
勘誤內容:110年單選題第9題B選項詳解更正為
依民訴法第201條,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若輔佐人於辯論期日到場參與辯論(民訴法第76條參照),若對於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裁定不服,得提出異議。故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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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由作者周瑜老師(108年度律師高考及格/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法組就讀中)親自編寫詳解,並收錄105年至110年司法官律師考試「民事訴訟法」之一試題目與答案。
本書特色及使用方式
本書作為司法官律師一試選擇題「民事訴訟法」科目的備考用書,共分為六年度,每年度分三部分:經典試題、試題答案、試題詳解。
作者周瑜老師(108年度律師高考及格/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法組就讀中)親自針對重要題目詳解錄音,點擊電子書音符符號可以聆聽作者講解。
錄音:
105年40題【行政、普通法院審判權爭議】3分35秒
105年47題C選項+110年65題【訴訟標的理論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第428條規定】1分33秒
106年47題【共同管轄權】1分51秒
107年54題【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4條之1、第44條之2、第44條之3】2分06秒
107年66題【一造辯論判決】7分10秒
108年65題【撤銷婚姻之訴】1分11秒
109年54題【當事人適格】4分37秒
109年80題【家事事件合併審理】1分26秒
110年79題B選項【家事事件法第41條】1分57秒
110年79題C選項【遺囑是否真正之爭執適用辯論主義】1分2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