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20勘誤)*111年第53題解析勘誤*
(B)選項正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確保將來本案權利救濟之實現,本得聲請假處分。此即所謂「保全性假處分」。本題是要「阻止」機關發布警告,故可透過假處分保障權利。(D)選項錯誤,停止執行主要係在停止處分之效力,然發布警告此一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故並不是本題應採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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