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915003381號
主旨:舉辦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高等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9年8月8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109年10月17日(星期六)至10月18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二)第二試筆試:設臺北、高雄2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分別與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
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
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
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第二試報名則須經第一試報名之考試類科錄取,再擇定報考「司
法官」、「律師(選試科目)」或「司法官及律師(選試科目)」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二)報名日期:
1、第一試:自109年4月28日(星期二)起至5月7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2、第二試:自109年9月11日(星期五)起至9月17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三)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109年5月8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
予受理。
(四)第一試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五)報名方式:
1、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報名第一試之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於109年5月8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3、第二試報名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9年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六)申請本考試第一試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報名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本次考試將不予律
師考試第一試免試。另前已申請並准予律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者,請逕於109年9月11日
至9月17日上網報名本考試第二試,無須再次提出申請。
五、109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延長
繳驗期限至109年8月14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109
年8月7日之前)。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
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六、本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請應考
人任選1科應試。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
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
效者為準。
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八、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