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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案由】

聲請人分別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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