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 強化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
鑒於近年國內經濟社會環境大幅改變,為保障人民權益、強化執行效能,並完備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依據,法務部組成「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共商修法事宜,經召開138次修法會議,就行政執行法進行通盤性之檢討及研修,擬具「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9)日審查通過。
本修正草案共9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本原則之確立:
界定本法為普通法的性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本草案第1條)
二、完善救濟制度:
明定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之行政措施得提起行政訴訟、義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及新增對即時強制不服之救濟規定,以完善救濟管道,保障人權。(本草案第12條、第13條、第32條及第88條)
三、強化保全公法債權之措施:
增訂行政機關為保全行政法上金錢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得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為之撤銷權。(本草案第15條)
四、強化執行效能:
(一)完備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權:
明定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權,並得對無正當理由違反調查規定者為處罰;且義務人對行政執行機關之調查,應負真實及完全陳述之義務。(本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
(二)增訂真實切結制度:
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本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
(三)增訂公開義務人資訊制度:
參考德國債務人名簿制度,增訂行政執行機關於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公開義務人資訊之規定。(本草案第27條及第28條)
(四)不動產拍賣修正為不限次數:
適度簡化不動產拍賣程序,增訂對不動產之拍賣,無次數之限制,必要時並得另行估價拍賣,俾利提升拍賣程序之效益。(本草案第31條)
五、充實拘提、詢問、管收之正當程序:
參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嚴謹規範拘提、詢問、管收等程序,以充實正當程序之保障。(本草案第34條至第60條)
六、完善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依據:
(一)增訂強制驅離、疏散等對人之直接強制措施,以利實務彈性運用,增進執行效能。(本草案第67條)
(二)增訂行政機關於有事實足認有對人造成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虞,情況急迫,得為必要之即時處置。(本草案第80條)
透過本次修法,政府將於兼顧民眾權益保障下,貫徹國家公權力,具體落實「依法行政」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