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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總統府公告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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