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
本次修正要旨如下:
一、兒少權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114條之1)
為貫徹兒少權益之保障,倘受訴訟救助之兒少因負擔訴訟費用而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許其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並限定聲請期間,以避免程序久懸不決。
二、身心障礙者人格之維護(修正條文第207條)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並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法院組織法及公證法之用語一致,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
三、增修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7、第12條,明定新舊法之適用規定及施行日期。
本次修正條文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惟法院對兒少徵收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若在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確定,受救助之兒少得依本次增訂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7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修正條文聲請訴訟費用之減免,以保障其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