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大法庭 統一見解
貫徹沒收財產正義 保障第三人聽審權 體現法治國精神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認為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再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本件法律爭議,是因本院對於第三人沒收程序之啟動,有不同見解。先前認為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基於控訴原則,在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聲請,不得逕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諭知相關之沒收。
本裁定則以:實體法上,為維護財產秩序之公平正義,明定沒收之法律效果兼及第三人;程序法上,本於控訴原則,檢察官對被告及犯罪事實之起訴效力,當已包括沒收。從而,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並保障第三人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法理,自應依法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俾其充分行使防禦權,法院再本於全辯論意旨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