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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案由】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其辯護人為聲請人之利益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19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判決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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