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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8號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案由】

聲請人一至五為各該案件,認附表一所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四於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上,另聲明就其所受附表一所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六、七為審理附表二所示各該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 一、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無違法律 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並無牴觸。
  • 二、聲請人一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 聲請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 三、聲請人二之聲請駁回。
  • 四、聲請人三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 五、聲請人四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均駁回。
  • 六、聲請人五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 七、聲請人七關於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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