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經過立法、行政部門及各界共同努力與支持,通過上開條文草案,使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及結(訂)婚年齡更能與國際接軌,貫徹青年自主,並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
上開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以利適用。上開草案之重點如下:
1.調降成年年齡:
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條)。
2.修正結(訂)婚年齡
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73條、第980條)。
3.增訂配套措施(保障既得權益、施行緩衝期):
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俾確保其權益;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
因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及修正結(訂)婚年齡,事涉青年權益及法制上之重大變革,本部及相關部會將持續對外宣導,使民眾均能充分瞭解新制內容,俾利新法能順利施行,讓我國之人權保障再度大步向前走,並能與國際接軌。
附件: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條文(法務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