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員警或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立法院於今(31)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相關規定,於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以彰顯公權力行使不容挑戰及政府捍衛執法人員之決心;另配合妨害秩序罪章之修正,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之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行為亦科予刑責,以加強維護執法人員及民眾出入安全。
另立法院業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為配合民法上開成年年齡規定之修正,立法院於昨(3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第241條略誘罪之規定,將被害客體之「未滿20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與時俱進,維護兒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