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新聞稿
(併案:10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
<本案法律爭議>
1.A地原為甲所有之原保地,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A地,並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該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
2.同上1.之情形,甲於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該設定行為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
3.同上1.之情形,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該移轉登記行為有無違反禁止規定之情形?其效力如何?
<本件裁定主文>
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 其他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