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
【案由】
聲請人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經關係人乙○○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獲准,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地院 108 年度家暫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北地院 108 年度家聲抗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 111 年3 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