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
【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6年度訴字第936號免職事件,認應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7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8條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9年6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判決主文】
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2.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