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摘要
【案由】
聲請人因免職事件,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復提起行政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所適用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6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判決主文】
1.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2.其餘聲請不受理。